无端成为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应如何维权?
王某曾于2003年在甲公司工作。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甲公司老板张某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王某为法定代表人。2008年王某辞职。在2003年到2007年之间,甲公司因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金而产生了六万余元的滞纳金,工商局将王某的名字列入“黑名单”,即王某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办理对外投资、登记注册、变更撤消及资质等级评定等工商事项。请问:王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本案中王某对其姓名被登记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并不知情,也并未同意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登记应当自始无效。王某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请求登记机关撤销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及有关的处罚决定。如果登记机关拒不撤销的,王某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还可追究张某侵犯其姓名权的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