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怎样实行并罚?
在一起抢劫、盗窃案中,法院拟对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其主刑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请问:对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能否相加后决定执行刑罚?(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如果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并罚时应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五年。本案中,张某因同时触犯两个罪,每个罪都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只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期限。(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如果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并罚时应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