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张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后此房屋要被拆迁,张某到拆迁处询问如何对其补偿。但拆迁处的人却说,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不是张某的,张某无权要求补偿。请问: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实行权属登记制度。张某虽然将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不属于张某。张某需持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文件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经政府部门审核,张某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政府部门核发给张某过户单,张某就可以去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了。只有在张某获得产权证后,房屋才真正属于张某所有。(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