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在装修中因过错造成侵权,相邻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张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入住前,张某请A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由于过错,A装修公司的装修人员将水管打破,漏出来的水造成楼下住户李某家的地板、门窗受损。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认为责任在于A装修公司,遂拒绝赔偿。请问:张某应否赔偿李某的损失?(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照该规定的精神,张某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张某与A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1、如果张某与A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那么张某应对A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装修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张某可以向A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追偿;
2、如果张某与A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关系,那么,除非在张某对工作人员实施装修行为存在指示、选任等过失,否则,张某对李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应要求A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或A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