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取得房产证之前与另一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甲有二子乙与丙。甲去世后,遗留下几间房屋。乙利用与甲住在一起的便利,将该房屋都登记在自己名下。丙的堂弟丁得知此事后,以为丙的孙子戊找工作为条件,要求丙将其应得的甲遗留的房产份额赠与给自己。丙答应了丁的赠与要求,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将该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该赠与合同只是简单地写明丙自愿将房屋赠与给丁,并未写明赠与的条件。但在丁写给丙的一封信中,丁表明了其以为戊找工作为条件要求丙赠与房产的意思。后来,通过法院判决,丙取得了其应得的甲的遗留房产份额,并办理了房产权证。丁以之前的赠与合同,要求丙交付房屋。请问:丙与丁签订的该份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丙应否向丁交付房屋?(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丙在与丁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丙通过法院的判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份赠与合同不会因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前的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效。
丙与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丙应当向丁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本案中,丙与丁约定向丁赠与房屋的条件是丁为戊找工作,但该约定并未在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表明。虽然在丁在写给丙的信中具有以为戊找工作为条件要求丙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但该表示并不足以推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丙与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丙应当向丁交付房屋。(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