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借款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借款人不承认,应由谁承担责任?
A找到B,声称A的表妹H(系B多年的朋友)有急事,让A代H向B借款9000元现金。B碍于情面又与A在同一单位工作,就答应借给A9000元,A以H的名义给B出具欠条一张。1年后,B因经商开业资金紧张,便向H索要该款,H却矢口否认此事,二人反目。请问:该笔债务应由谁承担?(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该笔债务应由A承担。
A以H的名义向B借款,这一行为没有得到H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得到H的事后追认。可见,H与A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权的相关规定,B与H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其还款责任由A承担。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笔债务应由A承担。(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