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余职工再就业后,工龄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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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1990年5月在某事业单位工作,1996年被调入一国有保险企业工作并于1999年与该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至2005年。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国有保险企业于2000年12月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甲取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3年1月至2003年10月甲在该保险企业当营销员,按业绩领工资。2003年11月甲调入一事业单位工作,11月开始领工资,工龄从1990年计算。2004年7月当地有关部门以甲重复计算工龄为由,没收甲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该有关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甲工龄应该如何计算?(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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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K(i_ s M+K(Ll!}0 解答(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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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J;yNN&F0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富余职工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有关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能以甲重复计算工龄为由没收甲已经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v7^*_O(YJ7k"I

o"|aVdmi1m5TH0  甲与国有保险企业于2000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甲应该取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甲再次就业后,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当甲再次就业后,工龄应该从1990年连续计算,这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当甲要再次与再就业的事业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即从2003年11月起)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h C9U9Oo J Q@9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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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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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Z7S4pQ$qY0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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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c!wy$k0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6Ajk:F;[ xN

J2d\&W#JP"^.d#x0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Xpx#@H"r*A0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K9y$Gxe0N~1I*d?

第十条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5|Q#~1kw*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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