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甲公司向乙基金会贷款三百万元,后来乙基金会被镇政府撤销了。在镇政府的主持下,乙基金会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信用社,于是甲公司与丙信用社重新签订了三百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届满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法院以丙信用社并未实际向甲公司支付三百万元贷款,贷款合同不成立为由,驳回了丙信用社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债权转让后,丙信用社与甲公司重新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视为对该债权转让的确认,是有效的,对丙信用社及甲公司均有拘束力。
债权人有权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通知债务人。乙基金会把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信用社,甲公司与丙信用社重新签订了贷款合同,说明甲公司已经知悉了该债权转让事宜。因此乙基金会把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信用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债权转让后,丙信用社成了新的债权人。丙信用社与甲公司签订的借贷合同实质上是对该债权转让的确认。因此法院以丙信用社未实际向甲公司支付三百万元贷款而认定贷款合同不成立,且驳回丙信用社诉讼请求的做法是错误的。(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