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满后,承包人以原承包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应由谁承担责任?
李某承包甲针织厂。承包期届满后,李某交回了公章,但留下了多张盖有公章的空白业务介绍信及合同书,并用该介绍信与合同书以甲针织厂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李某因无法履行合同逃匿,合同的受骗一方要求甲针织厂承担合同责任。请问:甲针织厂应否承担合同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对于李某的行为,甲针织厂是否应承担责任得看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李某的行为性质尚未构成犯罪,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李某是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因此该行为的有效与否,得看相对人有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般是指:承包合同到期后,企业有无及时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有无及时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等。如果甲针织厂能举证已经全部做好了这些事情,那么就无须为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2.如果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8年4月9日第974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承包人、承租人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针织厂应否承担合同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能否举证证明其已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已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已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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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