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播广告覆盖翻译人员的署名是否侵权?
乙电视台在播映电视连续剧时,将片尾“本片取材于甲等翻译XXX(荷兰)同名小说”的这段关于译者署名的文字用商业广告覆盖掉19集。甲曾向乙提出交涉,但乙除了停止覆盖,不予理睬甲提出的侵权和赔偿精神损害的要求,请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电视台公开道歉并做出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www.simu001.cn)
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乙电视台在播映电视剧时,以商业广告覆盖了译者甲的署名,侵犯了甲的署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姓名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由于本案中,电视台已经停止侵权,而且一般情况下甲也很难证明自己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或者及时支持,数额也会比较小。(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