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张某为了当上镇党委副书记,给镇党委书记方某的妻子人民币二万元,要方某大力推荐自己做该镇党委副书记的候选人。方某得知后将此钱还给张某。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本案中,张某为当上党委副书记而向镇党委书记方某行贿二万元,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行贿罪,应受法律制裁。(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