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工时制度?
张某是某汽车零部件厂的工人。该厂为完成生产任务,要求职工在2个月内连续每天工作12小时,并称其为综合计时工时制度。期间,许多工人都对此提出不同看法,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但厂方称,产销旺季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不算加班时间,待产销淡季时,集中放假休息。请问:该厂是否有权自行制定工时制度?(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受自然与季节条件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汽车零部件厂并不属于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且未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就擅自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理依据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业和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因生产需要必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须按法定程序报经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批准方可实施。(www.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