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被同事打伤,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加害同事赔偿损失?
甲因公事与同事乙发生争执,乙大打出手,致使甲受伤住院治疗。甲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用一部分由医疗保险报销,另一部分则由甲自己负担,乙未承担任何责任。因负担医疗费,甲欠下不少外债。在甲的要求下,其所在的单位答应作出解决方案,但事情发生两年多后,单位仍未予以解决。甲欲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乙赔偿损失。请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甲被乙打伤到甲欲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时已过了两年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如甲欲向法院起诉,将会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如果乙自愿赔偿甲的医疗费,法律也不阻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一年内),甲曾向乙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乙同意履行赔偿义务,则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如果没有超过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未丧失胜诉权。(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