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证明女方怀孕与己无关的离婚案,法院应否继续审理?
离婚案中,女方甲出具证明已怀孕两个月,男方乙出具证明证实甲已于10个月前离家出走未归。故乙提出甲怀孕不是自己所为,仍坚持要离婚。请问:本案法院应否继续审理?(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法院不受理男方离婚诉讼,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外。婚姻法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所称的女方怀孕,应该是指女方所怀为婚生子女的情况。本案中,男方以所怀胎儿并非其自己的为由要求起诉离婚,男方能够证明女方怀孕确与自己无关,法院对于男方坚持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应继续审理。(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