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破产企业的,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中止执行?
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乙公司因另一债权人丙公司的申请而被宣告破产。请问: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应该中止执行?(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在此期间,债务人乙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1)的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尚未执行的债权应当中止执行。甲公司应当提供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报债权。(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关于对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未被执行的财产均应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执(1993)字第4号《关于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款能否再作为破产财产清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均应中止”的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
执行程序中止后,该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如果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被执行人)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如果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债务人不被宣告破产,被中止的执行程序可恢复进行。 199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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