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会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章某自1998年至2001年担任某村的会计,任职期满后,县审计局查出章某在任职期间非法占有村集体公款3万余元。案发后,章某将非法占有的公款全部退还给了村里。请问:章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首先,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会计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因此,章某的行为不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依据该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章某担任村委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产达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章某已将侵占的财产如数退还,且数额也不是很大,是否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判定。(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