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会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章某自1998年至2001年担任某村的会计,任职期满后,县审计局查出章某在任职期间非法占有村集体公款3万余元。案发后,章某将非法占有的公款全部退还给了村里。请问:章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首先,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会计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因此,章某的行为不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依据该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章某担任村委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产达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章某已将侵占的财产如数退还,且数额也不是很大,是否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判定。(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