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代保管人能否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热度24票  浏览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6日 19:42

7c%B-~ M s*v#V^Y0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多年业务关系。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代其收取丙公司结算给乙公司的50万元货款。丙公司开具了一张同等价值的支票交给甲公司业务员李某。李某在途中不慎将支票丢失。甲公司立即到丙公司的开户行要求办理支票的停止支付手续。但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除非收到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通知,否则银行无权决定停止支付。甲公司遂向当地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无权申请公示催告,并告知其更换申请人。请问:甲公司能否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o(n.Y%Ydk;c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p\*@L%GnDG1v:~9[6p g1o~

解答(www.simu001.cn)

.[[{5P r OR0

'Z6Mt&_u B.RA7q-[0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但是对于票据持有人是否必须是真正的权利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中关于如何认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本案中,甲公司受乙公司的委托保管该支票,甲公司并不是真正的权利所有人,依据该规定,甲公司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甲公司应尽快通知乙公司去申请公示催告。(www.simu001.cn)

![e/v"QW2|,Jj7] v0

w,][8}zB.tID0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U(y!\yB5Gm\A7kMF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fS T0U/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r|)nnM2\m0

w?Ih3_N-Y r{7]voy+q02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x'f_D0

;cz lo|zi#R y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h0AeCf)pm4['P0

%n)Ju\|/l]o8T0十、以下几类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Vh zC@u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k/mRG(T

  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B8B9w/~4^^ZF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 ?ms$rd

十二、如何认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t'l5O({.A0

TN_4{-_k0L0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PP0_/O|N4aX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u n.QRT2@,`t1y_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方面的问题

2ssO8r$M CO v0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4sF2E\(aLL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r y D8^{/g0

8QF7T1Q dnV0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0MbvI4]!uK0Qk0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Q8h.{nz F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O9j2E,QI-Qc$^0
顶:1 踩:2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1.25 (8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43 (7次打分)
【已经有6人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网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