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能否以对方信誉不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乙企业向甲企业订购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乙企业收货后支付价款的50%,余款在三个月内结清。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听说乙企业信誉不好,并且已面临倒闭。请问:甲企业可否以乙企业信誉不好、面临倒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如果甲企业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乙企业丧失商业信誉或面临倒闭,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甲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甲企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企业。乙企业提供适当担保时,甲企业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乙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企业可以解除合同。(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