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借款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借款人不承认,应由谁承担责任?
A找到B,声称A的表妹H(系B多年的朋友)有急事,让A代H向B借款9000元现金。B碍于情面又与A在同一单位工作,就答应借给A9000元,A以H的名义给B出具欠条一张。1年后,B因经商开业资金紧张,便向H索要该款,H却矢口否认此事,二人反目。请问:该笔债务应由谁承担?(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该笔债务应由A承担。
A以H的名义向B借款,这一行为没有得到H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得到H的事后追认。可见,H与A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权的相关规定,B与H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其还款责任由A承担。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笔债务应由A承担。(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