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者因游泳馆未警示水深而受伤,游泳馆应否承担责任?
甲去游泳馆游泳。由于游泳池没有水深警示标志,甲误以为池水很深,于是从出发台跃入泳池,不幸头部撞到泳池底部,造成骨折、脱位,截瘫在床。请问:游泳馆应否对甲的损伤承担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游泳馆应当提供一个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环境,应对游泳池的水深作出说明。由于游泳馆未对池水的深浅作出说明,导致甲误以为池水很深,从跳台跳入水中,头部撞到池底受伤致残。游泳馆对甲的损伤是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游泳馆应对甲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