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论不服,可否自行进行复检?

热度38票  浏览1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6日 19:51

K'm:b sc2d2}a0  某市工商部门收到举报,称某农资经营企业销售的化肥属劣质产品。工商部门随即对该农资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按法定程序对农资经营企业的化肥进行了抽样取证,送市质量监督局进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该企业对鉴定结论不服,自行将化肥送地区质量监督局鉴定,结果为合格产品。请问:当事人对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论不服,可否自行进行复检?(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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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N hzwyx zF6r0 解答(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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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论不服,不能自行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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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在本案中,对于已经市质量监督部门抽查的,其下级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再复查,该农资经营企业对市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但是不能自行进行复检。(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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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8u4Mmy0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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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h(ca(q"Y-R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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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qr@^&U0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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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X8UI{b0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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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8z6y4t#P"x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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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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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0] FJ E oXa2Y

7M,M3c q9F6yDw"a0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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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cL&s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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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 KF6ya4g0zC"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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