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公用设施是否负有维修义务?
小李承租了一间房屋,近日水管漏水,致使水渗到楼下张某家。张某认为自己受损的原因是小李未尽管理义务,因而要求小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李却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没有义务对承租房屋的公用设施承担维修义务,因此对张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1、小李对承租房屋的公用设施是否负有维修义务?2、张某是否可以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承担维修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公用设施不承担维修义务,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义务,对于租赁物出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以免给他人及自己造成损害。因承租人未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如果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小李作为租赁房屋的具体使用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给相邻方张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损失是由水管漏水造成的,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因此小李在对张某承担损害赔偿后,有权向出租人追偿。当然,如果水管漏水是因小李不当使用造成或者小李未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致使张某损失扩大的,则小李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