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告日与本地公告日不一致的应以哪个为准?
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在本院公告栏内张贴,有时还需要邮寄给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张贴,这样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不同的公告日。请问:计算公告期间应以哪个公告日为准?
解答
如果将同日签发的公告在本地与异地法院公告栏内同日公布的,则本地法院需要将该公告提前交邮受托的异地法院。这种情况下,计算公告期间,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布公告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遇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或法定休假日的,则以节假日或法定的休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