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收缴身份证?
许某欲把户口由A市迁到B市。在办理户口迁移时,A市公安机关收缴了许某的身份证。请问:A市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本案中,许某的户口从A市迁往B市,应在B市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此,A市公安机关无权收缴许某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修正)
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