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应否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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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也应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称别除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债务人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为担保物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行使。但是,别除权的行使在破产程序中仍应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实现也必须通过申报这一程序权利的行使,达到债权人适用《破产法》并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的目的;其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获得管理人审查确认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方能向管理人提出行使担保物权的主张;再次,有关担保物的处置应通过管理人进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权自行处置;最后,基于担保物的价值与债权额通常存在差异,在担保物处置所得超出债权额时,超出部分应列入债务人财产范围;担保物处置所得低于债权额时,债权人有权就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并参与必要的表决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www.simu001.cn)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