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能否以分公司负责人的名义起诉?

热度4票  浏览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5日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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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的分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定了业务合同,在合同中盖的是甲公司的公章且由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现双方就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了纠纷甲公司因特殊原因不愿意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也不愿意为分公司提供相关证明请问:分公司能否以负责人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Etnrh9w^y 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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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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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分公司的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wBv%~q$Xo4BX&s0  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而不是分公司的负责人与乙公司,因此,分公司的负责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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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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