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如何分配?

热度1票  浏览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5日 22:16

x{F.Y&|4^0  甲和男友乙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存有一笔储蓄[]后来因感情不合甲乙决定分手[]两人分手后,该笔储蓄一直由乙保管[]请问:甲应如何处理?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w{rVD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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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tTaOh ^0  我国法律是不保护同居行为的,《婚姻法》中关于同居财产的处理也是限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1994年2月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和有配偶和他人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Qy8L7H?
  1、如果甲乙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I*i5Pf:^&o
  2、如果甲乙不属于上述的情况的,则不适用与《婚姻法》中关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办法[]建议甲对在同居期间取得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财产的分割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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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A x3PD b0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m:m} G:A#|E0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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