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情急中以市价的三倍价格购货,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甲木制品进出口公司曾经向外订购了某种稀有木材,但一直没有得到确切的答复。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甲公司上下非常焦急。这时本地有另一家木材公司提出愿以市价三倍的价格转让该种木材给甲公司。甲公司无奈之下,只得与其签订了合同,同时订立了仲裁条款,约定如出现了争议,由本地的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地交付了货物。但一年半之后,甲公司领导进行了更换,新领导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于是引起了争议。请问:此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甲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www.simu001.cn)
解答
本案中,甲公司和木材公司订立合同之时双方是平等自愿的,木材公司抬高木材的价格,应当认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并不存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也不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况。该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甲公司与木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发生争议由本地的仲裁机构解决,因此,甲公司若对此合同仍存在异议可以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及时申请仲裁。(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