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欠乙公司款项到期无力偿还。经过协商,甲公司以同等价值的货物抵欠款,乙公司将这批货物卖给一般纳税人丙公司,丙公司向乙公司索取发票,乙公司又向甲公司索取发票。甲公司认为此行为不属于销售而拒绝开具发票,而乙公司认为这批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没有进项抵扣,无法开具发票。请问:对这项业务三方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商业企业采取以货抵债进行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货抵债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以货抵债的行为都应视同销售货物,甲公司应开具发票给乙公司。
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这样开具:首先甲公司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作为乙公司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之一;然后乙公司开具发票给丙公司,丙公司用以申请抵扣进项税。(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