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对承租人修改的制式租船合同作回应,该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甲海运公司致电给乙船务公司要求订船。乙船务公司将一份订船制式合同填好后传真给甲海运公司。甲海运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合同中载明的货物装卸时间更改,并添加了一些附属条款。将修改后的该份合同传真给乙船务公司后,甲海运公司在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将货物运往港口。但乙船务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运输船舶。甲海运公司要求乙船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船务公司拒绝。请问:甲海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船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甲海运公司无权要求乙船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甲海运公司通过电话向乙船务公司租船,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租船条款。因此在性质上应认为是要约邀请。乙船务公司将自己的制式合同填好后,传真给原告,应认为是要约。如果甲海运公司对乙船务公司的要约完全同意,在上面盖章或签字后传真给乙船务公司,则应认为是承诺。该承诺的传真到达乙船务公司处,其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就应成立。在此情况下,如果乙船务公司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适当的船舶,那么应认定其构成违约,应当对甲海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甲海运公司收到乙船务公司的传真后,对其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装卸时间的装卸时间直接关系到滞期费的计算。因此对此条的修改应认定是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应认定是一种新的要约。这种新的要约只有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但乙船务公司并未对此做出承诺,因此,甲海运公司与乙船务公司之间并未成立租船合同关系,甲海运公司无权要求乙船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www.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