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受理了企业的破产申请,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出国?
甲公司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向甲公司送达了受理破产裁定书并着手组织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董事会同意,欲出国留学。请问:李某能否出国留学?(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本案中,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经法院受理,且法院向其送达了受理裁定书,企业的破产清算尚未终结。因此,李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的允许不得离开住所地,当然包括不得出国留学。(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