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应承担的责任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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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8Y8T ]5rE0 解答(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M6P k+A8MC d7a

{ d&Egt8K hN0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应承担的责任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作直索责任,即不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而直索其股东的责任。直索责任产生于公司法人人格之滥用。权利滥用的责任在民事法律中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同,它不是独立的法律责任类型,但是滥用法人人格的责任仍然有其特殊性。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N$LN E

W J!N&M-@M.Oi0  1、受公司法规制,遵守民事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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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新《公司法》第12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性质不同,股东直索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新《公司法》第12章中规定的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等主体的责任则多为行政和刑事责任。和公法中的责任不同的是,直索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以弥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主要目标的,虽然其民事责任主体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正是直索责任特殊性的体现。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1fH4zDe` q3}8~#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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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责任主体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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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时,承担直索责任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其原因为:(1)这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必然结论。当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行为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公司责任转而降临到个人身上,也即产生了个人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律行为均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如果该行为产生了不良后果,自然应该由行为人自己而不是他人承担。在承认公司人格时,该责任是由法人独立承担的。(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名为“否认”,实为“承认”。贯穿于该理论始终的是,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否认法人,是在承认法人人格的前提下要求股东承担个人民事责任。在彻底否定法人人格的场合,是无需该理论就可以直接追究成员的责任的。而且该否认仅对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个案适用,在股东没有滥用公司人格的其他场合,其公司仍然可以作为法人出现,进行交易活动。这和合伙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3)是公平正义法律原则的要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给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带来了损害,就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让本无过错的其他股东分担滥用者带来的不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其他股东出资,选择的是合法状态下的交易风险,对于非法的交易冒险,让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是没有理由的。所以,直索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其他股东仍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Kd }d [ED![| i

TS#g7U bF/ZD0  3、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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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5R Wp;{E0  对此,有几种观点:观点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结果,就是公司债权人直接向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追究无限责任;观点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结果,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补充;观点三,应由公司和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观点四,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先由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由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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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4P3x:vj3W8l0  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不关注也无法关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是否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他们关心的只是自己遭受了多少损失及该损失应该如何弥补。一方面,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并不排除公司自身对公司债权人的偿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没有必要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公司债务。即使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时,也不应排除公司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因为该责任与单纯的个人责任是根本不同的。相比而言,上述四种观点中,观点四更利于因为滥用公司人格而受损的利益相关者的损害补偿,但不必依照先公司后股东的顺序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以为从弥补损失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公司的资产和滥用者的个人财产一并作为该债务之担保。一方面由受害方予以请求,请求其中一方或者请求双方共同弥补损失都应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由法院根据公平公正予以自由裁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受到损失的利益相关者。(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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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 qqJ5w3F4m[

3^#zgB7C-Z P#@x9b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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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O R(O0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b/ncq4P s vo*T0d

CL ^O/p0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ndB4Ao Q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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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bg%V7K6b@$x;Ug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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