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热度17票  浏览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6日 19:29

&AJ*h3i[0  王某在甲公司上班,任公司的采购员。在公司采购的过程中,有些公司的人员为求王某帮忙而提供给王某一些好处费。在王某辞职离开公司后,担心自己的行为会受到甲公司的追究。请问: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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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3K8N.b||0 解答(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q-SE^'Np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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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为其他公司人员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属于受贿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则已触犯了刑法,应负刑事责任。如甲公司要求王某的承担责任,对王某的行为应分别按以下情况来处理: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ygQr ~2NL|

ERhCv,_y0  1、如果甲公司为国有公司,且王某从事公务,那么王某的行为应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定罪处罚,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n0g+Y3cN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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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甲公司不是国有公司,那么甲的行为应按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定罪处罚。(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p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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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O^?j@W&V;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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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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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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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 vQ!j\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jy4nm2I(D }0c 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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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 O6Q+Qz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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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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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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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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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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