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能否继承台湾居民的遗产?
台湾居民甲逝世后,没有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大陆居民乙是甲唯一的女儿。请问:乙能否继承甲的遗产?(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涉及不同法域的继承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甲去世时的住所地是台湾,因此要根据台湾法律来确定乙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台湾相关法律规定,乙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甲没有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则乙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台湾民法继承编》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六十六条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二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在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继承在本条例施行前开始者,前项期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
第六十七条 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前项遗产,在本条例施行前依法归属国库者,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专户暂为存储者,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第一项遗产中,有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大陆地区人民依规定不能继承取得以不动产为标的之权利者,应将该权利折算为价额。(www.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