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可否要求变更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
甲与其夫乙由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房子、孩子、债务归乙所有,电脑与一套新的沙发归甲所有。现甲反悔,欲要回房子、孩子。请问:甲可否请求法院变更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问题?(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判决中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进行变更。
如果甲乙双方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分割财产与确认抚养权的,则甲反悔可以进行上诉。如果是经过法院判决的,则判决后即发生效力,由于财产的处理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再次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甲发现离婚时乙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起诉乙,并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情形下提出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只要符合以下法定的情形,则甲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