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汽车,如何确定盗窃数额?
甲乙二人于逛街时看到一辆没拔钥匙的汽车,遂将其开走。在半途中,甲乙叫上丙,三人将车内价值1000余元的物品卖掉。之后,甲驾驶该汽车载着乙丙在行驶时被警察抓获。请问:盗窃的数额如何认定?对甲乙丙应如何定罪量刑?(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一、盗窃物品的数额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因此,甲乙盗窃的数额应当是车辆的价值及车辆内其他物品的价值,而不是销赃所得的数额。
二、定罪。
甲乙偷走未拔钥匙的汽车,其行为已经属于盗窃行为,机动车的价值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乙是共同犯罪。
丙半路上车,在明知汽车内物品为赃物的前提下,三人一起销售车辆上的物品,其行为构成销赃罪。构成该罪不以销售物品的价值作为标准,该罪是行为犯,即只要有明知是赃物仍然销售的,就构成犯罪。因此,甲乙丙构成销赃罪的共犯。
三、量刑。
甲乙构成共同盗窃,其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同时,盗窃后销赃的,择一重罪处,即按照盗窃罪处罚。同时如果盗窃物品又损害公私财物,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如果甲乙是多次盗窃或有其他加重处罚情况的,应当加重处罚。从该案件中看,甲乙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丙构成销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