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购房,代理人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被代理人如何维权?
甲委托乙购置房屋。乙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因甲、乙关系密切,甲未及时要求乙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若干年后,因房屋需拆迁,甲要求乙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乙拒绝。请问:甲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中,甲委托乙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该房屋的产权从法律上来讲应属于乙所有。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如甲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甲可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应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之前的登记是错误的;
2、甲可以乙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乙返还购房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甲可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当初确实把钱交给乙,委托乙购房,但乙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的事实,主张乙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