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寺院门口被鞭炮炸伤眼睛,寺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张某年初一到寺院进香,结果在寺院门口被鞭炮炸伤眼睛。虽然寺院专门修葺了一个供香客燃放鞭炮的水泥池子,但没有任何形式提醒香客注意的告示。请问:受害人张某能否要求寺院承担赔偿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为从事公共活动的寺院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有义务保障香客的人身安全,但该寺院管理不善,也没有提醒香客的告示,未尽到合理义务,导致张某被鞭炮炸伤。因此,张某可以向寺院要求赔偿。(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