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如何处理?(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