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曾于2003年在甲公司工作。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甲公司老板张某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王某为法定代表人。2008年王某辞职。在2003年到2007年之间,甲公司因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金而产生了六万余元的滞纳金,工商局将王某的名字列入“黑名单”,即王某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办理对外投资、登记注册、变更撤消及资质等级评定等工商事项。请问:王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www.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