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份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王某于2001年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三间房屋指定由大女儿继承,并将该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2004年,王某又立了一份遗嘱,将前份遗嘱中的三间房屋指定由大女儿继承一间,小女儿继承两间,也将该份遗嘱作了公证。王某去世后,其大女儿与小女儿对两份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请问:在分割遗产时,应以王某的哪份遗嘱的效力为准?(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王某将前后所立的二份遗嘱都办理了公证手续。该二份遗嘱的公证效力是相等的,应从时间上来判断它们的效力,因此,应以王某于2004年所立的遗嘱为准,其三间遗留的房屋由大女儿继承一间,小女儿继承二间。(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