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为还款人,债权人能否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
在周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借给其夫妇二人3万元买车跑运输。后来,周某与王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笔借款由周某偿还,但周某无力偿还。请问:李某能否要求王某偿还借款?(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周某与王某约定向李某的借款由周某偿还,但该笔借款是在周某与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借的且用于家庭生活,应属周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应用其二人的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因此,李某可以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王某向李某偿还借款后,可凭离婚协议向周某追偿。(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