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受害人应如何举证?
甲手指骨折,在A医院进行手术将手指接上。3个月后,甲发现其手指有些歪并感觉不适,经B医院诊断,其手指接骨错位,因此甲又重做手术。甲要求A医院赔偿其损失,但A医院拒绝赔偿。现甲欲起诉。请问:甲要求A医院赔偿应如何举证?(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主张A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应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包括甲是在A医院接受手术的证据和侵害结果存在的证据。如甲在A医院治疗的病历和相关票据,用来说明甲在该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及造成的损失;在B医院的病历、诊断结果及相关票据,用来证明A医院给甲造成的侵害结果和甲为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甲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应提供以下证据:甲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A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A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情况;如果构成伤残,还须提供权威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