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时律师应否重新收取代理费?
甲在一次事故中受伤,造成6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一审期间,甲聘请了一名律师。一审结束后,甲对聘请的律师不太满意,与其解除了代理关系。上诉期间,甲又从外地聘请了一名律师,该律师收取了代理费。中院经过审理后又发回重审,该律师说发回重审,案子已经结束,如果要继续代理,要重新收律师代理费。请问:此情况下律师应该继续收费吗?(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首先应看甲与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怎样约定的。如果代理合同中只写明代理权限到二审终结,那么案件发回重审后,甲与该律师代理关系终结。如果要想继续代理,则需重新订立代理合同,缴纳代理费。如果没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则属于私自收费,可要求律师适当返还,否则甲可向当地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投诉或向法院起诉。(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