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甲是一名临时工,1996年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单位没有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直到1997年底才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1998、1999年亦没有与甲签合同,2000年4月又与甲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02年为止单位没有与甲续签也没有通知甲合同期满,在这6年期间单位没有给甲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任何保险金。请问:单位未给甲交纳社保,甲能否要求单位赔偿?(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单位未给甲交纳社会保险,甲不能直接要求单位赔偿。
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甲不能直接要求单位赔偿,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纠正,并可以处罚。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控告或举报其单位不交社保的行为,然后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限期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