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告案情致使他人被认定成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某县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甲公安机关向乙了解案情。乙因平时对丙有所不满,便向甲谎称该案是由本村一左手食指残缺的人所作,而丙便因左手食指残缺而被甲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甲向乙公安机关谎报案情,故意使丙成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或罚款。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甲谎报案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丙,意图使丙受刑事追究,其情节严重依法构成犯罪的,以诬告陷害罪论处。(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