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以土地使用权未过户为由抽回出资?
甲公司与另外二股东投资设立A公司,其中甲公司以5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出资形式。另外二股东要求甲公司及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甲公司总是推脱,并承诺其绝对遵守合同约定。但当A公司的厂房建好后,甲公司以其急需用地及作为出资的土地尚未过户为由,要求收回土地。请问: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甲公司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有义务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因此,其要求不合法。A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土地登记过户义务。
若甲公司坚持拒绝登记并收回土地,A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土地登记过户手续,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另外两股东承担违约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