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财物被盗,受害者是否有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李某每天乘坐公交车上下班。某日,李某下班乘公交车回家,在途中发现钱包被盗。李某认为小偷还在公交车上,随即要求司机关门、停车,并报警。但因其他乘客十分着急,纷纷要求司机开车门。司机最终还是将车门打开,让其他乘客下车。之后,公安人员到达现场,但没有找到小偷。李某认为因公交司机的行为致使其无法寻回被盗的钱包,遂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
请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解答
关于本案情所提到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应包括乘客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根据该观点,本案中,李某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达成了承运合同,公交公司在李某乘坐期间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李某的钱包在公交车上被偷,且因公交司机的行为致使李某错失挽回财产损失的机会,由于公交司机是公交公司的职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了公交公司。从这方面讲,公交公司违反了保障乘客财产安全的义务,李某有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当然,在这种情形下,李某应负有举证证明其钱包在该公交车上被偷事实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乘客的财物在公交车上被偷,虽然公交公司负有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鉴于公交车上那种乘客人数多、流动大且大多为短期乘坐的特殊环境,要求公交公司及其司机完全保障每个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不合理的,并且,公交公司同样负有将其他乘客在约定和合理的期间内运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如果因某位乘客的财物被盗而关门、停车,那么就违反了对其他乘客应尽的义务,且有违法限制他人自由的嫌疑。
根据这种观点,本案中的李某,无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综上,李某一方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可与公交公司协商,寻求挽回财产损失的最好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