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热度38票  浏览66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5日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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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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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Jm.Y C0但是,并不是说此类赠与绝对不能撤销,在以下情况下,此类赠与仍然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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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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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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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p0M VFtW1?(K0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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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0c$UVt5G_2E'lc0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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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5v g0]N1Z/Z3["]m

'fQ3|M^5O,D~ m/s0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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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u'^#G6~@X0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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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x"nn&Hifiv|

i x/]4e1NB e0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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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j6|W;S_)\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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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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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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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hPL(m&J0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c~2_'v`f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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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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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 e$D!kKO:K%j)`0 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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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行为本身是一种施惠活动,其前提是自愿和无偿。但赠与人一旦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同,这种行为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包括救灾、扶贫、资助贫困学生、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环保等社会公共事业兴建公益设施或者捐款等。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E5I u5g A:t4|t(n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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